:hover應該從CSS裡分開?

其實我不這樣認為XD。前幾天看到有人認為,像:hover這種擬類別選擇器不應該放在CSS裡面,因為:hover應該是文件的behavior才對。現在的W3C的標準是朝著把XML文件的內容(structure,以網頁來說就是HTML)、樣式(presentation,CSS)和行為(bahavior,JavaScript+DOM)分開來。其中CSS的:hover剛好和JavaScript的onmouseover事件很像(當然JavaScript可以作的事更多),所以有人覺得應該把這些交界界定的更清楚,當然不只:hover,:after、:before這些事實上更有爭議,只是因為IE不支援所以用的人少。

我認為:hover所呈現的效果可以是作者想呈現的樣式的一部分,也可以是這個文件的一個行為,我並不認為他只能單純的當成是一個文件的行為,所以我是對以上言論持反對意見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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